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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IR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懶人包|聯合申請/聯盟申請完整解析

SBIR 是中小企業最具代表性的中央型研發補助之一,主要協助企業分攤創新研發風險,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商業模式從研發走向商品化。若單一企業無法獨立完成研發,或計畫需要供應鏈、跨領域技術、學研單位共同合作,則可優先評估「聯合申請」,官方常用名稱為「聯盟申請」。

一、什麼是 SBIR?

SBIR,全名為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中文名稱為「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依 SBIR 官方網站說明,本計畫補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目的在促進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資源、提高研發成果商品化價值,並引導學研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研發能量,帶動產業升級轉型。

用白話說,SBIR 不是補助企業日常營運,也不是單純補貼買設備,而是支持企業做「有創新、有技術或服務突破、有市場潛力」的研發計畫。

適合的計畫通常具備以下特徵:

類型說明
創新技術針對產業關鍵技術進行新研發、新應用、流程優化或跨域技術整合
創新服務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整合帶動服務模式或商業模式創新
跨域整合需要多家公司、學校、法人或研究機構共同完成研發
商品化導向研發成果後續可進入小量試產、試營運、加值應用或新市場拓展

SBIR 官方輔導資源也明確區分「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兩大方向,前者聚焦產業關鍵技術研發或應用,後者則聚焦以需求或市場導向帶動服務模式與商業模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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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合申請與個別申請差在哪裡?

SBIR 主要有兩種申請型態:個別申請聯盟申請。使用者常說的「聯合申請」,在官方文件中通常稱為「聯盟申請」。

申請型態適合對象核心差異
個別申請單一企業即可完成研發由一家公司單獨提出申請,適合技術、人力、設備與市場驗證都能自己完成的企業
聯盟申請/聯合申請需要多方合作完成研發至少 3 家以上共同提出申請,適合跨領域技術整合或供應鏈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

官方文件明確說明,聯盟申請至少需 3 家以上共同提出申請;代表廠商須為中小企業,聯盟成員可為中小企業、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研究機構,且中小企業須占 60%。

換成實務判斷:

情境建議申請方式
公司自己有完整研發團隊與市場驗證能力個別申請
需要上游材料商、下游通路商、系統整合商共同開發聯盟申請
需要學校或法人提供技術、測試、驗證或專利能量聯盟申請
研發成果要導入完整供應鏈或多個應用場域聯盟申請
只是找廠商外包開發,沒有真正共同研發不建議包裝成聯盟申請

三、什麼企業適合做 SBIR 聯合申請?

SBIR 聯合申請不是「找幾家公司掛名」就能成立。審查重點會看每個成員是否真的有必要存在,以及彼此之間是否有合理的研發分工。

比較適合的企業樣貌如下:

適合類型說明
供應鏈合作型上游材料、零組件、製造、系統整合、通路或應用場域共同開發
跨領域技術整合型AI、物聯網、機械、資通訊、生技、材料、服務流程等跨域合作
產學研合作型企業主導商業化,學校或法人支援技術、驗證、測試或研究能量
平台生態系型需要多家企業共同建立平台、模組、資料流或產業解決方案
共同商品化型多家企業未來都能從研發成果中取得商業價值,而非只有代表廠商受益

官方輔導資源指出,聯盟申請適合「研發計畫需跨領域技術整合」或「供應鏈企業共同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的案件。


四、聯合申請的基本資格

SBIR 基本申請資格要求申請者為依法登記成立的營利事業,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也就是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

針對聯盟申請,還要特別注意以下條件:

項目聯合申請重點
申請家數至少 3 家以上共同提出申請
代表廠商須為中小企業
成員組成可包含中小企業、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研究機構
中小企業比例中小企業須占 60%
實務提醒若聯盟剛好 3 個成員,至少應有 2 家中小企業,才可能滿足 60% 的比例要求
計畫性質必須能說明跨領域整合或供應鏈共同研發的必要性

這裡要特別提醒:代表廠商不是名義上的窗口而已,而是整個聯盟計畫的主責單位。
代表廠商通常需要負責申請、統籌、經費控管、進度整合、成果彙整與審查簡報。因此,不建議找沒有專案管理能力的公司擔任代表廠商。


五、聯合申請可以申請哪些階段?

SBIR 申請階段通常包含 Phase 1、Phase 2、Phase 2+。但聯盟申請重點通常落在 Phase 2 研究開發Phase 2+ 加值應用

階段適合狀態聯盟申請補助上限計畫期程
Phase 2 研究開發已驗證可行性,準備進行產品雛形、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最高 3,000 萬元9 個月至 2 年
Phase 2+ 加值應用已有 Phase 2 研發成果,準備商品化、服務加值、產業鏈整合或新市場拓展最高 2,500 萬元9 個月至 1 年

依 115 年度 SBIR 懶人包,聯盟申請 Phase 2 補助上限為 3,0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至 2 年;Phase 2+ 補助上限為 2,5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至 1 年,且政府補助款以 50% 為上限。

這代表企業不能只看最高補助額度。若申請 3,000 萬元補助,理論上整體計畫總經費至少要規劃到 6,000 萬元以上,且聯盟成員也必須具備相對應的自籌款與執行能力。


六、聯合申請的核心價值:不是「人多」,而是「分工必要」

很多企業誤以為聯合申請就是找越多公司越好。這是錯誤判斷。

SBIR 聯合申請真正要證明的是:

  1. 為什麼單一公司無法完成?
  2. 每一家成員負責什麼不可替代的工作?
  3. 成員之間如何共同完成研發成果?
  4. 研發成果如何讓多方受益並形成產業價值?
  5. 聯盟合作是否有明確權利義務與成果歸屬?

若只是「A 公司提案、B 公司掛名、C 公司當供應商」,這種結構很容易被判斷為聯盟必要性不足。

比較好的聯盟結構如下:

成員角色合理分工範例
代表廠商主導研發架構、專案管理、商業模式、整體成果整合
技術成員負責關鍵模組、演算法、材料、製程、系統平台或資料處理
場域成員提供測試場域、用戶需求、驗證資料、試營運環境
製造成員負責小量試產、製程調整、品質驗證、量產導入
通路成員協助市場測試、客戶導入、銷售驗證、商業化規劃
學研法人提供技術研究、測試驗證、專利分析、實驗設計或第三方可信度

七、聯合申請可以補助哪些費用?

依 SBIR 115 年度懶人包與政府輔導資源,常見補助科目包含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移轉費、國內差旅費與專利申請費等。

經費科目白話說明聯合申請注意事項
人事費研發人員投入計畫的薪資成本研發人員須具公司勞保身分;人事費一般以計畫總經費 60% 為原則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過程所需材料與耗材一般以計畫總經費 25% 為原則,超過需說明理由
研發設備使用費使用既有、新購或租賃設備的費用設備須能在財產目錄或報稅報表中佐證
研發設備維護費研發設備維護支出購買一年內仍在保固期內的設備不得編列維護費
技術移轉費技術合作、技術授權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支出技術移轉費一般以計畫總經費 60% 為原則;技術或智財購買費以 30% 為上限
國內差旅費合作研究、技術引進或服務場域所需差旅聯盟成員跨地協作、場域測試時較常見
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簽辦至領證等必要費用115 年起新增;國內專利每案補助上限 3 萬元,國外專利每案補助上限 10 萬元

這些科目看似很多,但不是每一項都適合硬塞。聯合申請最容易出問題的是「經費與分工不一致」。例如 A 公司負責演算法,卻幾乎沒有研發人事費;B 公司只負責銷售,卻編列大量技術移轉費,這類結構很容易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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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合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 SBIR 115 年度懶人包,申請文件包含申請書、申請者自我檢查表、最近一年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最近一期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最近一個月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計畫書、個資同意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等;聯盟申請另需準備 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研發聯盟成員權利義務待釐清事項

整理成實務清單如下:

  1. 申請書
  2.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
  3. 最近一年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4. 最近一期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5. 最近一個月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6. Phase 2 或 Phase 2+ 計畫書
  7. 個資同意書
  8.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9. 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
  10. 研發聯盟成員權利義務待釐清事項
  11. 各成員公司登記、財務、研發能力與分工佐證
  12. 技術來源、智財歸屬、授權方式與成果應用說明
  13. 市場驗證、試產、試營運、合作意向或客戶需求佐證

聯合申請最重要的不是把文件湊齊,而是把「合作關係」說清楚。尤其是研發成果歸屬、智財權、後續商業化分潤、各成員交付項目、退出機制與爭議處理,都應在合作協議或權利義務文件中明確規範。


九、申請流程懶人版

SBIR 採線上申請,企業須填寫計畫申請表、撰寫計畫內容,並將應備文件上傳至系統。官方網站也列明申請階段包含線上申請、文件審查、計畫審查、核定公告、簽約、管考與撥款。

聯合申請可用以下流程理解:

  1. 確認聯盟是否成立
    先確認至少 3 家成員、代表廠商資格、中小企業比例與成員必要性。
  2. 確認申請階段
    判斷計畫屬於 Phase 2 研究開發,還是 Phase 2+ 加值應用。
  3. 拆解研發分工
    明確列出各成員負責的技術、服務、場域、製造、測試或商業化任務。
  4. 完成合作架構
    先談清楚權利義務、智財歸屬、成果應用、分潤方式與退出機制。
  5. 撰寫計畫書
    說明市場痛點、技術創新、執行方法、查核點、經費配置與預期效益。
  6. 上傳申請文件
    透過 SBIR 線上系統送件,並確認所有成員文件完整。
  7. 文件審查與補正
    依官方流程,若文件需補正,須依通知於期限內完成;官方懶人包提醒,補正期限為 5 個工作天,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會被退件。
  8. 計畫審查會議
    準備簡報與補充資料,說明聯盟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費合理性與市場效益。
  9. 核定、簽約與管考
    通過後進入核定公告、簽約、管考與撥款程序。

十、聯合申請計畫書應該怎麼寫?

聯合申請計畫書不能只是把每家公司簡介放在一起。比較有競爭力的寫法,應該用「產業問題」作為主軸,再延伸到「為何需要聯盟合作」。

建議計畫書邏輯如下:

段落寫作重點
產業痛點說明現有市場、技術、供應鏈或服務模式遇到什麼瓶頸
創新解法說明本計畫要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商業模式
聯盟必要性說明為何單一企業無法獨立完成,必須由多方共同研發
成員分工明確列出每一成員的角色、工作項目、交付成果與查核點
技術路線說明核心技術、研發方法、測試方式、系統架構或製程設計
智財與成果歸屬說明技術來源、專利布局、授權方式、成果使用權與商業化安排
市場驗證提出試產、試營運、客戶導入、場域測試或訂單意向
經費配置對應各成員分工,合理配置人事、材料、設備、委外、差旅、專利等費用
預期效益量化產值、成本降低、效率提升、良率改善、客戶數、營收或產業鏈效益

SBIR 懶人包也提醒,計畫書與簡報應展現公司優勢、計畫相關獎項或專利,並清楚說明創新性、競爭力分析、研發動機、計畫目標與規格、執行步驟、技術及智慧財產權來源、時程、查核點與預期效益。


十一、聯合申請的審查重點

聯合申請通常會被審查以下幾件事:

審查重點委員可能會問的問題
聯盟必要性為什麼需要這些成員?少一家是否仍可完成?
技術創新性技術、產品或服務是否真的有創新,而不是一般開發案?
可行性技術路線、時程、人力、設備、經費是否合理?
分工合理性每個成員的工作項目是否清楚,是否與其能力相符?
智財風險技術來源是否合法?未來專利、授權與成果歸屬是否清楚?
商品化可能性研發成果是否能導入市場、試產、試營運或擴大應用?
經費合理性經費是否對應工作內容?是否有灌水、重複編列或不合理委外?
產業效益是否能帶動供應鏈、產業升級、國產化、出口、就業或新商機?

SBIR 官方文件對查核點也有明確提醒:計畫執行應包含計畫架構、時程與查核點,並依工作項目提供可查核的量化數據、功能規格、技術或服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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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常見失敗原因

聯合申請金額較高,但審查難度也通常更高。常見失敗原因如下:

  1. 聯盟成員只是掛名
    成員沒有實質研發工作,只是放在名單裡增加陣容。
  2. 代表廠商統籌能力不足
    計畫看起來像多家公司各做各的,沒有整體架構與管理機制。
  3. 分工與經費不一致
    工作最多的公司經費過少,經費最多的公司卻沒有關鍵交付成果。
  4. 智財權沒有講清楚
    專利、技術來源、授權、成果歸屬與商業化使用權模糊。
  5. 缺乏市場驗證
    沒有目標客戶、場域測試、試產規劃、通路合作或訂單意向。
  6. 研發內容太像一般採購或外包
    若只是把開發工作外包給其他公司,不一定構成真正的聯盟研發。
  7. KPI 無法查核
    只寫「提升競爭力」「增加市場價值」,但沒有量化指標、測試方法或驗收標準。
  8. 文件補正不及
    聯合申請文件多、成員多,只要其中一家公司文件缺漏,就可能拖累整案。

十三、聯合申請前自我檢查表

申請前建議先用以下清單自評:

  • 是否至少有 3 家以上共同申請?
  • 代表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
  • 中小企業成員比例是否達 60%?
  • 每一位成員是否都有不可替代的研發角色?
  • 是否已確認申請 Phase 2 或 Phase 2+?
  • 是否已有技術可行性、先期研究成果或市場需求證明?
  • 是否已完成成員分工表與工作項目拆解?
  • 是否能提出各成員對應的經費預算?
  • 是否已談妥智財權、成果歸屬與授權方式?
  • 是否具備試產、試營運、場域驗證或商業化規劃?
  • 是否能準備各成員的財務、勞保、稅務與公司文件?
  • 是否能配合審查、簽約、管考、查核與結案?

若上述條件尚未成形,不建議急著送件。聯合申請需要先做「聯盟設計」,再做「計畫書撰寫」,順序不能反過來。


十四、聯合申請最適合的策略

SBIR 聯合申請的核心策略,可以濃縮成一句話:

用一個單一企業無法完成的產業問題,組成一個分工合理、權責清楚、成果可商業化的研發聯盟。

建議採用以下申請策略:

  1. 先定義共同問題
    不要從「誰要加入」開始,而要先定義產業痛點與研發目標。
  2. 再選擇必要成員
    每一位成員都要能回答「為什麼非你不可」。
  3. 把技術路線拆成工作包
    以工作包方式拆解研發任務,例如材料、模組、系統、測試、場域、商業化。
  4. 把工作包對應到經費
    經費不是平均分配,而是依照各成員實際工作量、研發深度與交付成果編列。
  5. 先談智財,再送申請
    聯合申請最怕通過後才吵智財權。合作協議必須在申請前就談清楚。
  6. 用量化查核點證明可行性
    每一階段都應設定可驗收指標,例如良率、速度、準確率、成本下降、導入家數、試產數量、營收目標等。
  7. 讓商品化路徑具體
    說清楚成果完成後由誰生產、誰銷售、誰服務、誰維運、誰取得收益。

十五、誰不適合申請聯合 SBIR?

以下情況不建議貿然申請:

不適合情況原因
只是想提高補助額度聯合申請不是放大金額的工具,而是為了解決跨域研發問題
成員之間沒有實際合作基礎審查時容易被看出是臨時湊團
技術尚未完成基本可行性驗證聯盟 Phase 2 更重視已驗證構想後的研發推進
沒有代表廠商能統籌專案多方協作若無主責管理,執行風險很高
智財權與成果歸屬談不攏後續簽約、執行、結案與商業化都可能卡關
各成員財務或稅務文件不完整文件缺漏會直接影響送件與審查進度
只是一般外包開發外包不等於聯盟研發,須證明共同研發必要性

十六、官方網站與諮詢窗口

項目資訊
官方網站SBIR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官方網站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執行單位SBIR 計畫專案辦公室,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官方諮詢專線0800-888-968
官方 Email[email protected]
補助申請諮詢窗口傑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專人 LINE 服務點擊加入 LINE 專屬社群

SBIR 官方網站頁尾列有地址、Email 與諮詢電話,官方輔導資源頁也列明計畫窗口與 0800-888-968 專線。

結語:聯合申請不是組隊拿補助,而是組隊完成單一企業做不到的研發

SBIR 聯合申請適合已有明確研發目標、跨域合作需求、供應鏈整合場景與商品化規劃的中小企業。它的補助上限較高,但相對要求也更高:不只要證明技術創新,也要證明聯盟必要性、分工合理性、經費配置、智財安排與市場可行性。

真正有競爭力的聯合申請,通常具備四個條件:

  1. 有明確產業痛點。
  2. 有單一企業無法完成的研發任務。
  3. 有權責清楚的聯盟成員分工。
  4. 有可被市場驗證的商品化路徑。

若企業只是想把一般開發案包裝成研發計畫,或只是為了拉高補助金額而找公司掛名,申請風險會很高。反之,若企業已經有供應鏈夥伴、技術合作單位、應用場域與商業化方向,SBIR 聯合申請會是值得優先評估的研發補助選項。

SBIR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懶人包|聯合申請/聯盟申請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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